譚仰光/政府別總用產學合作來應急,應建立「法制化新學徒制度」

 

最近各方都很關注技職教育的改革,很大一部分建言是加強推動產學合作及產學訓合作計畫,甚至提出由政府補貼學徒津貼的福利政策。會有這樣的現象,是因為大家都發覺,現行的技職教育制度無法改善學用落差和就業接軌問題,即使你問街上隨便抓一個路人問,也都認為台灣應該學德國雙軌制教育訓練模式。但是所謂「產學合作及產學訓合作計畫」,都只是台灣模式的「建教合作」,也都只是臨時性的計畫及方案,並非德國模式的職業教育訓練制度。(延伸閱讀:譚仰光/不要再強調德國模式,台灣產學合作專班只是「台灣模式」

我在「技職教育今後走向的探索與抉擇」一文中曾提及,美國模式以學校為主體的職業教育制度,先天上,就對「學用落差」、「就業接軌」等問題,沒有免疫力。另外,我也強調過,千萬別以為只要加強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安排把學生送到校外去實習,就是所謂的德國雙軌制技職教育模式,就可以培養出如同德國瑞士那樣的優秀的技職人才。以為把羊套上狼皮,就真的能變成為狼。(延伸閱讀:譚仰光/技職教育今後走向的探索與抉擇

所謂德國雙軌制教育訓練模式,指的就是德國的Dual System學徒制度。我不喜歡把Dual System譯為雙軌制,因為「Dual」 一字並非雙軌、各走各的道的意思,而是有「二重的」、「雙重的」、「成對的」、「二重唱」、「二重奏」、「雙人舞」的意思。所謂「二重唱」,不是兩個人各唱各的調,所謂「二重奏」,也不是指,只要把兩種樂器一起擺在台上演奏,各奏各的調,就算「二重奏」。兩個人都必須按照樂譜上所譜好的旋律與節拍演出,才能顯現出那種和聲與相互襯托之美。如歌劇蝴蝶夫人中的男女高音的愛之二重唱,如貝多芬為鋼琴與小提琴所寫的春之奏鳴曲,如天鵝湖芭蕾舞劇中王子與天鵝公主的雙人舞。

歌劇蝴蝶夫人Madama Butterfly

歌劇《蝴蝶夫人》(Madama Butterfly)。Palm Beach Opera@flickr

 

為了簡單明確,我在下文一律把德國Dual System教育訓練模式稱之為德國的「學徒制度」。有人認為「學徒」一詞不好聽,有貶低身份的味道。我覺得在務實探討技職問題的時候,就不要再用士大夫觀念去看問題了吧!

前面提到過,為加強推動產學訓合作計畫,有人提出由政府發給學徒津貼之政策。我覺得此一構想,值得商榷。

英國1964年訂頒「工業訓練法案」(Industrial Training Act) 實施「Levy and Grant System」,我國於1972年仿效訂頒「職業訓練金條例」。目的在激勵業界負擔部分的員工培訓經費,避免養成社會認為人才培訓都是政府責任的觀念。雖然此後,因實施方式不夠完善,遭遇困難,把「職業訓練金條例」廢止了,但在現行的「職業訓練法 」中仍有「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一章(編按:《職業訓練法 》第五章),但因尙未訂定細則,該章一直未正式開始實施,從該章的立法意旨可以看出,原則上都一直認為業界應負擔起員工訓練的責任,不能一切都靠政府。

民國90年間,職訓局(編按:勞動力發展署的前身)曾會同學者專家大力宣導英國的IIP制度(Investors In People,IIP)。IIP制度是英國為了提昇國家競爭力,鼓勵所有企業為員工技能的開發進行投資、建立組織人員核心能力的培養,以在全社會樹立終生學習與強化企業責任的觀念,自1990 年起,戮力推動的人才資本投資驗證制度。職訓局也同時研訂了一套TTQS訓練評量系統。時間快轉到現在,有人突然提出採行政府補助學徒津貼方式,為業界出錢發薪津,似乎有點飢不擇食,倒行逆施,違反國際潮流的做法。怕是為了選舉,飲鳩止渴,違反市場經濟原則。

欲建立德國式學徒制教育訓練的「法制化新學徒制度」,必須先建立一個觀念:「學徒是事業單位的受雇者(學徒),而非學生,是事業單位將其學徒送去學校讀書,而非學校把學生送到校外去實習」。德國人深信,真正專業而實用的技術必須在業界實際的工作崗位上才學得到。三年結業,一方面從就讀的技職學校取得高職畢業證書,完成12年國教。一方面經各該管轄之工商總會(或手工藝總會)考試及格取得正式職工資格,以正式員工身分,領取正式員工薪資,繼續在原事業單位工作。(三年學徒期間,依法領取學徒薪資)。德國的Dual system制度,是一種「畢三項功能於一役 (訓練、教育及就業)」的制度。是一項法定的制度,而不只是一種模式,也非一項臨時性的計畫而已。

我們若想要仿傚德國瑞士成功的技職教育,不要只想抄襲外國的船堅炮利,學一點模式,學一點樣子,而是要學外國的制度與理念。

德國技職 雙軌制

德國認定的學徒,是事業單位的受雇者,而非學生,是事業單位將其學徒送去學校讀書,而非學校把學生送到校外去實習,兩者差異很大。(圖/技職教育3.0資料庫)

 

當年在高職教育方面,曾相繼推出「輪調式建教合作」、「階梯式建教合作」、「實習式建教合作」,都說是仿照德國模式。在職業訓練方面,也曾相繼推出「高級技工班」、「台德菁英計畫」、「明師高徒計畫」、「建教訓合作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也都說是仿照德國模式。名目繁多,花招百出。但這些措施都以暫時性計畫型式推出,套上一些誘人的廣告標題,並沒有建立成一套正式的制度。於是並沒有能落地生根。而實際上,上述的計畫也都只是美國式建教合作的變臉,並不是德國模式。

欲建立德國式學徒制教育訓練的「法制化新學徒制度」,也同時必須先瞭解,德國學徒制度之所以能成功,是建立在下列五個基礎上,不是單頻模式即可成事:

  1. 良好的師傅制度,依德國法規規定,事業單位必須有一定比率的合格師傅(德文稱Meister)(學徒制度結業、若干年工作經驗、受過師傅訓練、取得師傅證書)才准予雇用一定比率的學徒,確保學徒不會被隨便安排在生產線上自行摸索;  
  2. 良好的訓練督導單位,德國係由全國工商總會(Industrie-und Handelskammertag)及各地的地區工商會負責督導學徒們在事業單位內的訓練情況與進度,並負責學徒的結業考試,確保學徒能依規定受到良好的訓練,避免學徒被雇主任意當作廉價勞工,徒有訓練之名而無訓練之實 (依規定,學徒均有訓練日誌,須填寫,並由師傅簽字);
  3. 各地的勞動主管機關要切實保障學徒們的勞動條件;
  4. 妥善的訓練教育課程規範(含准予辦理學徒訓練之職種),德國是由聯邦教育訓練研究所(BIBB,Bundesinstitut fur BerufsBildung)負責訂定。
  5. 要有專為學徒辦理部分時間制相關教育的職業學校(Berufsschule)。(編按:一般大家把德國的Berufsschule譯為職業學校,並誤把定時來校接受相關教育的學徒,當作是學校送去企業實習的學生。真正全時制職業學校應該是Fachschule)

 

目前台灣沒有法定的「師傅制度」,建議可由勞動力發展署先訂一個過渡性的辦法;台灣也沒有類似德國工商會來督導學徒的訓練(含訓練進度考查、訓練日誌查閱及結業考試等),建議可由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各分署來挑起這個責任,實際上職訓局在研擬「台德合作實驗班」(編按:台德菁英班的前身) 計畫時,已有過一些規畫在案;台灣目前也沒有類似德國Berufsschule的部分時間制職業學校,建議可先由高職附設,如真想嘗試建立制度,過渡期的因應方法是有的。至於類似德國BIBB的角色,建議可由教育部與勞動部協調後共同委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或「國立台灣師大技職中心」或「工研院產業學院」來扮演。待正式訂定法規後,一切納入統一之法規制度。

這一個「法制化新學徒制度」的建立與嘗試,需要教育部(國教署和技職司)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密切合作與協調。

其實在《職業訓練法》第三章職業訓練之實施中,就有「第二節 技術生訓練」之專節。所謂技術生訓練就是指新學徒訓練制度,只是因為有關之規定與規範尚未訂定,所以一直未能正式實施。由此可知,勞動主管機關早有建立德國模式學徒訓練制度之構想,只是因為很多內容涉及教育部的權責,時機尚未成熟,不敢貿然推動。現在勞動部與教育部都已正視這個問題,且已面臨燃眉之急,這時應該是讓它付諸實施並建立制度之良機。教育部(國教署和技職司)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儘速就此案展開會商,讓此一「畢三項功能於一役 (訓練、教育及就業)」的制度,配合十二年國教之實施,儘速促其實現。

此一制度建立後之生涯發展體系構想圖,草繪如下:

法制化新學徒制度

生涯發展體系構想圖。(圖/譚仰光製)

 

封面照片圖片來源:GovernmentZA@flickr

 

作者:

技職3.0

《技職3.0》為一個關注「技職教育」與「技能發展」議題的獨立媒體。

在〈譚仰光/政府別總用產學合作來應急,應建立「法制化新學徒制度」〉中有 6 則留言

  1. 學徒是事業單位的受雇者(學徒),而非學生,是事業單位將其學徒送去學校讀書<=== 1.在台灣, 學校單位的技能是比某些事業單位還弱 2.能送職工人員去學校受訓的事業單位, 通常不是技能的問題, 而是專業知識的問題, 這不是高職體系能做的, 只有某些科大有能力

  2. 我支持學徒的概念,但認為不論是高職端或技專校院端,也要由雇主的立場考慮:

    1. 現行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等等法規,若是員工身份,則雇主的負擔很重。

    2. 這麼大的投資,投資三年之後呢?能限制繼續留任幾年嗎?還是學生畢業後隨時可以良离擇木而棲?

    3. 這三年中,若不好好學習,可以解約嗎?在教育現場,不是没有擺爛的學生。營利事業不是慈善單位。被淘汱的學生如何安排?

    最後,只有大型企業才可能有大量的人力需求。中小企業除非有一定的流動率,不可能每年晉用多少員工。而若有不低的流動率,要求中小企業三年前就投資,然後只有短短的回收期間,合理嗎?

  3. 這篇專欄文章原來的標題是「應建立法制化新學徒制度」。

    後來不知怎改成『應建立「新學徒制度」』,有重要的差別。
    「新學徒制度」是目前大陸在推動的方案名稱,實際上只是『產學訓合作』的一種型態。並非我所建議的德國學徒制度模式的「法制化新學徒制度」,本質上學生還是學生,並未真正成為勞動契約上和職訓法上的學徒(技術生)。企業主不能依法依約支給有階段性差別的學徒工資,也不能解雇學徒,學生也無法循一定軌道申請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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