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仰光/ 何謂學徒制度(Apprenticeship)?

 

學徒制度(Apprenticeship)一詞,是有其定義的。

今(2016)年9月,一個由韓國主辦在首爾的國際研討會,名稱是「為何政府推動學徒制並比較國際成效」(Why Do Government Promote Apprenticeships –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Current Status Outcomes of Apprenticeships),探討政府推動實施學徒制度的政策與績效。該場次,我國勞動力發展署訓練發展組組長應邀前往發表專題演講。

我很好奇又疑惑的是,為什麼這場國際研討會的主題,選的是「探討政府推動實施學徒制度的政策與績效」?據悉,韓國與我國都是沒有實施過學徒制度的國家,能陳述什麼?能探討政府的什麼政策與績效?

韓國在教育體制外另立職業訓練體制,於1967 年訂頒「職業訓練法(1976 年修訂為《職業訓練基本法》,1997 年又修正為《勞工職業能力開發法》)。其職業訓練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其實際作業是依法設立的特別法人「韓國產業人力公團」(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Service of Korea)辦理,在各地設有專責職業訓練機構。但我從未聽說過韓國曾實施過學徒制度。

我國雖在《勞動基準法》中設有「技術生」章,但並未訂過各項細則。而《職業訓練法》中雖列有「技術生訓練」一節,但從未訂定任何實施辦法。故以我國而言,何曾實施過「學徒制度」?(編按:台灣的法規中,學徒以技術生一詞取代)

在探討職業訓練議題,有關職業訓練制度與模式時,公共職業訓練所辦理的是養成訓練,其與學徒制度是兩個不同的對照組。

我國各專責職訓機構所辦的是《職業訓練法》第三章第一節中所謂的「養成訓練」(Institutional Training)。當年職業訓練局(編按:現改制為勞動力展署)號稱採用德國「雙軌制」訓練模式,以事業單位的工作訓練為主,學校的學科教育同步進行、雙軌合流,並採用德國工商總會的課程與訓練方法。

以事業單位的工作訓練為主,學校的學科教育為輔實施之「台德菁英計畫」,於92學年度起開辦,後又改稱為「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似擬引進德國模式之二元制(Dual System)學徒制度。然而實際上,那只是一個「產學訓合作」的養成訓練班。(延伸閱讀:譚仰光/不要再強調德國模式,台灣產學合作專班只是「台灣模式」

日本於1969年訂頒《職業訓練法》,普設「職業訓練校」(編按:現在是單獨立法,把所有公共職訓機構拿出來,組成「獨立行政法人雇用能力開發機構」),轄有職業能力開發綜合大學校1所、職業能力開發短期大學11所、職業能力開發促進中心62所、都道府縣職業能力開發中心47所。

韓國於1967訂頒《職業訓練法》,設置「職業訓練院」,並依法設有一個特別法人機構,稱為「韓國產業人力公團」。該機構在勞動部督導下負責實際執行工作,轄有1所韓國技能教育大學(以辦理師資訓練為主)、19所技能大學(Polytechnic Colleges)及 22 所職業訓練院(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

大陸目前在「人社部」體系下所設置的技工院校,也是屬於職訓機構,而非學校。

以上不論日本普設的職業訓練校、韓國的職業訓練院,以及大陸的技工院校,都是勞動體系下的機構,而非教育體系。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建議書(Recommendation)及有關文件,強調「學徒制度」必須具備下列幾個特性:

  • 雇主與所招收之學徒間必須依法簽訂有學徒契約;
  • 學徒應領有學徒工資;
  • 學徒依法有一定之訓練期間與規範;
  • 學徒應在雇主之督導下在企業內工作崗位上接受訓練;

凡職訓機構、職訓所、職訓中心所實施之全時制養成訓練及產學合作、校企合作、建教合作等計畫,均不得視為正規的學徒制度。(編按:請參閱 ILO 文件 「OVERVIEW OF APPRENTICESHIP SYSTEMS AND ISSUES」)

 

延伸閱讀:

譚仰光/政府別總用產學合作來應急,應讓學徒制度法制化!

譚仰光/不要再強調德國模式,台灣產學合作專班只是「台灣模式」

 

作者:

技職3.0

《技職3.0》為一個關注「技職教育」與「技能發展」議題的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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