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修法 這些草案最後都「過期」

記者何宇軒/專題報導

前言:《技職3.0》先前盤點過第10屆立法院,至今已經有哪些關於建教合作修法的草案通過一讀。但另一方面,除了這些草案外,還有其他的修法草案,是上(第9)屆立委任期內有提出,後來因為屆期不連續(詳見新聞辭典)而沒有通過,但至今也沒有立委再度提案的。本文將統整立法院第9屆曾出現過的建教合作相關修法草案,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些草案雖然當時沒有通過,但它的修法方向好不好、有沒有必要讓它重新被提案呢?

舊提案方向一:加強勞檢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本屆未連任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等人,都曾經提案要對建教合作機構加強勞檢。由於現行的勞動檢查機制,在勞動權益方面是由地方政府負責,這幾個提案的重點在於,為了保障建教生權益,修法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也應該對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實施勞檢。

不過在細節方面,各版本有所不同。例如勞檢的具體頻率,林為洲、柯志恩版本都是規定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不定期」勞檢,莊瑞雄版本則是規定每學期至少勞檢一次。

具體負責的單位也有些微差異,除了共通點是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負責之外,林為洲還提到要會同教育部、柯智恩版本是會同「各級主管機關」、莊瑞雄版本則無特別提及其他單位。

此外,民進黨立委黃國書也有相關提案,但不是透過勞檢,而是加強原本的考核機制。現行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黃國書提案明文規定考核每學期都要進行,而且必要時,針對考核結果不良的學校及合作機構,要進行專案考核。

舊提案方向二:鼓勵調高生活津貼

由時任立委柯智恩提案。為了鼓勵建教合作機構提高給建教生的生活津貼,草案中提到,建教合作機構對於表現優良的建教生,如果調高生活津貼達百分之十以上,主管機關日後在考核建教合作機構時,可以把這一點列入以後年度參與建教合作的參考。

舊提案方向三:放寬單位人數限制

由民進黨立委陳瑩提案。因為現行法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技術生等人員的上限,合計不得超過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2人。照這樣看來,一個機構須至少有8人以上正式員工,才能申請為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實習機會。

陳瑩的立法理由認為,此規定雖立意良善,卻未考慮各行業經營規模實際面上的差異。她舉美容美髮業的數據為例,在民國100年全國普查結果統計,有95.8%的美容美髮業機構人數在5人以下。因此她提案,要求人數比例應視產業型態不同,由主管機關訂定。

要提醒的是,由於本文盤點的是截至立法院第一會期結束、至今無立委在本屆提出,但上屆有提過的法案,因此在未來7個會期,仍是可能有立委提案。

【新聞辭典】屆期不連續原則: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意思是說,立法院審理的法案,若在該屆立委任期屆滿前,仍未二、三讀通過,則在下一屆立法院就必須重新提案、從頭來過。

因此,本文所介紹的第9屆立委提案,仍必須由現任第10屆立委再次提案,不能直接把舊的提案拿來審。這原則背後的意義,是考慮到立法院改選後,所代表的民意基礎已經不同,不能讓舊民意束縛新民意,所做的考量。

作者:

技職3.0

《技職3.0》為一個關注「技職教育」與「技能發展」議題的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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