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修法 這些草案最後都「過期」

記者何宇軒/專題報導

前言:《技職3.0》先前盤點過第10屆立法院,至今已經有哪些關於建教合作修法的草案通過一讀。但另一方面,除了這些草案外,還有其他的修法草案,是上(第9)屆立委任期內有提出,後來因為屆期不連續(詳見新聞辭典)而沒有通過,但至今也沒有立委再度提案的。本文將統整立法院第9屆曾出現過的建教合作相關修法草案,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些草案雖然當時沒有通過,但它的修法方向好不好、有沒有必要讓它重新被提案呢?

舊提案方向一:加強勞檢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本屆未連任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等人,都曾經提案要對建教合作機構加強勞檢。由於現行的勞動檢查機制,在勞動權益方面是由地方政府負責,這幾個提案的重點在於,為了保障建教生權益,修法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也應該對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實施勞檢。

不過在細節方面,各版本有所不同。例如勞檢的具體頻率,林為洲、柯志恩版本都是規定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不定期」勞檢,莊瑞雄版本則是規定每學期至少勞檢一次。

具體負責的單位也有些微差異,除了共通點是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負責之外,林為洲還提到要會同教育部、柯智恩版本是會同「各級主管機關」、莊瑞雄版本則無特別提及其他單位。

此外,民進黨立委黃國書也有相關提案,但不是透過勞檢,而是加強原本的考核機制。現行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黃國書提案明文規定考核每學期都要進行,而且必要時,針對考核結果不良的學校及合作機構,要進行專案考核。

舊提案方向二:鼓勵調高生活津貼

由時任立委柯智恩提案。為了鼓勵建教合作機構提高給建教生的生活津貼,草案中提到,建教合作機構對於表現優良的建教生,如果調高生活津貼達百分之十以上,主管機關日後在考核建教合作機構時,可以把這一點列入以後年度參與建教合作的參考。

舊提案方向三:放寬單位人數限制

由民進黨立委陳瑩提案。因為現行法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技術生等人員的上限,合計不得超過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2人。照這樣看來,一個機構須至少有8人以上正式員工,才能申請為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實習機會。

陳瑩的立法理由認為,此規定雖立意良善,卻未考慮各行業經營規模實際面上的差異。她舉美容美髮業的數據為例,在民國100年全國普查結果統計,有95.8%的美容美髮業機構人數在5人以下。因此她提案,要求人數比例應視產業型態不同,由主管機關訂定。

要提醒的是,由於本文盤點的是截至立法院第一會期結束、至今無立委在本屆提出,但上屆有提過的法案,因此在未來7個會期,仍是可能有立委提案。

【新聞辭典】屆期不連續原則: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意思是說,立法院審理的法案,若在該屆立委任期屆滿前,仍未二、三讀通過,則在下一屆立法院就必須重新提案、從頭來過。

因此,本文所介紹的第9屆立委提案,仍必須由現任第10屆立委再次提案,不能直接把舊的提案拿來審。這原則背後的意義,是考慮到立法院改選後,所代表的民意基礎已經不同,不能讓舊民意束縛新民意,所做的考量。

《建教合作法》修法 各立委版本一次看

記者何宇軒/專題報導

第10屆立法院第一會期,預定將在本月30日結束。新國會開議至今,在與技職教育相關的建教合作制度中,朝野立委針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法》),已經提出數項修法草案,且方向不盡相同。

草案目前進度皆已通過一讀,接下來就需要等待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案進行實質審查,才有機會進一步二、三讀通過;由於不同立委提出的草案內容有部分重複,本文在統整後,歸納出幾個修法方向;再加上部分草案提案人不只一位,但因篇幅有限,本文只列出排名第一位的提案人。以下就來向讀者盤點,立委們至今已分別提出哪些修法方向。

方向一:建教生酬勞免納稅

根據現行法規定,建教合作機構必須支付給建教生「生活津貼」,然而生活津貼如果在法律上被歸類成「薪資」的話,就可能遇到必須繳納所得稅,以及繳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的問題。有草案將建教生得到的「生活津貼」,明文規定不算是薪資或勞務所得,不用納綜合所得稅及補充保險費。

本屆立法院,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萬美玲、及日前被判刑須入獄的無黨籍立委傅崐萁都提出這個方向的提案。林奕華說,若學生的酬勞被認定為薪資而要課稅,對學生不是很公平。

本項修法在上(第9)屆立法院也有立委提案。時任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在臉書上表示,「不少建教生都是經濟弱勢,如果將其生活津貼與家人收入合計申報所得稅,可能因級距累進必須扣除一定金額,實在有違建教合作制度設計的本意。」

建教生之工作型態多為美容美髮、機械模具、汽機車修護等,多為高溫,高熱,或含粉塵、甲醛等有害物質之工作環境。

方向二:提供建教生健檢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提案的立法說明中提到,「建教生之工作型態多為美容美髮、機械模具、汽機車修護等,多為高溫,高熱,或含粉塵、甲醛等有害物質之工作環境。建教生本質上仍屬學生,對於其健康安全,建教合作機構應予以預防性管理,以確保建教生之健康安全。」

若是一般勞工的情況,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但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之間並非勞雇關係,建教合作機構沒有義務為建教生安排健康檢查,因此本草案在《建教合作法》第21條,關於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的義務中,加入「應為建教生施行健康檢查」的規定。

方向三:強化勞動教育

對於職場上眾多的求職陷阱及不肖業者的剝削,社會新鮮人如何保護自己?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出草案並在立法理由中提到,為避免學生工讀或就業時,遭到詐騙或不法對待,因此和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教師合作後,設計基礎勞動權益課程,從源頭教育著手,希望同學透過課程,能理解正確的勞動價值與觀念、捍衛自身勞動權益。

在草案中規定,對於階梯式的建教合作,一、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時,應將勞動權益課程列為必修學分。

此外,關於更細緻的勞動教育政策,劉建國以及民進黨立委范雲,也分別提出了更詳細的《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兩版本草案皆認為應該包括勞動意識、勞動倫理、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就業平等、社會保障、勞動福祉、職場安全與衛生、勞動法令遵循及勞動職涯發展等內容,並納入12年國教課綱中,希望能從教育面提升學生的勞動觀念。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也有與建教生職前勞動教育相關的提案,但她的版本重點在於,政府每年要針對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內容與課程時數進行檢討修訂;而且草案把這部分的主管機關,從原本是教育部單獨負責,改成把勞工主管機關的角色也納進來,由兩個機關共同會商決定。

對於職場上眾多的求職陷阱及不肖業者的剝削,社會新鮮人如何保護自己?

方向四:工時及休假配合勞基法修訂

由民進黨立委羅美玲提案,主要是配合《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修正之後,讓《建教合作法》的內容與其一致,避免兩部法律有不同調的情況。例如將受訓總時數由原本的「雙週80小時」修正為「每週40小時」,以及配合一例一休,將原本的「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配合調整為「每七日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除了上述提案,事實上還有一些修法草案是在上屆立委任期內提出,但因為「屆期不連續」(詳見新聞字典)原則而未能通過、至今也沒有立委重新提案。《技職3.0》將在後續的報導加以介紹。

新聞辭典:「屆期不連續」原則,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意思是說,立法院審理的法案,若在該屆立委任期屆滿前,仍未二、三讀通過,則在下一屆立法院就必須重新提案、從頭來過。

因此,即使是第9屆已經有其他立委提過的提案,在本屆必須由現任立委再次提案,不能直接把舊的提案拿來審。這原則背後的意義,是考慮到立法院改選後,所代表的民意基礎已經不同,不能讓舊民意束縛新民意,所做的考量。

「建教合作」修法,各委員版本整理。(圖/何宇軒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