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暨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政策說明會紀實

 

文/池俊吉(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副研究員)

為確保大學暨科技校院對未來的高等教育評鑑政策及目前推動的大專校院自我評鑑認定作業有更深入的了解,教育部特別委由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於去(103)年12月16及18日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辦理兩場「大學暨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政策說明會」,邀請教育部高教司馬湘萍副司長、梁學政專門委員、李政翰科長,以及技職司饒邦安副司長、朱玉葉專門委員、楊媛舜專員與會,與高教評鑑中心江東亮執行長、品質保證處蘇錦麗處長等人,分別針對大學及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改革方向與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進行說明,同時安排4所自我評鑑大學進行優良實務分享,以供正在辦理與未來可能加入自辦評鑑的學校參考。

大專校院評鑑制度未來改革方案

教育部針對未來大專校院評鑑制度之規劃,有以下重點方向:

1.強調評鑑制度仍是檢視學校教學品質及辦學績效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提供學校多元評鑑管道。
2.逐步擴大學校自辦系所評鑑,促進學校主動檢核系所辦學目標是否達成。
3.校務評鑑維持由教育部或委託專業評鑑機構辦理,以檢視學校政策執行情形、辦學績效及自辦系所評鑑執行狀況。
4.強調學校為發動評鑑的主體,並發展多元評鑑機構以資輔助,政府僅扮演監督的角色。
5.高教評鑑機構分級並各司其職,高教評鑑中心轉型為認可專業評鑑機構的後設評鑑單位。
6.技專校院評鑑全面從等第制改成認可制,並自108年起拉齊科技校院及專科學校評鑑週期,且改以年度為單位。

據此,教育部對大學校院與科技校院校務評鑑及系所評鑑有以下規劃:

● 校務評鑑

在學校公共性及政策性的考量原則下,校務評鑑仍維持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託之專業評鑑機構辦理,由政府適度監督,並作為資源分配及大學分流管理之用。

● 系所評鑑

1.逐年擴大授權自評校數,未來系所評鑑以授權學校自辦為原則,其評鑑結果作為學校內部資源分配及決策參據,且其辦理成果須納入校務評鑑檢核。

2.教育部與高教評鑑中心將營造多元評鑑管道,包括輔導專業學會發展評鑑專長,與認可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以提供學校系所評鑑更多選擇機會。

大學暨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說明

大學暨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政策說明會紀實

教育部為依據《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辦理大學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認定,加速推動大學自我評鑑,分別針對大學校院及科技校院訂頒「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及「教育部試辦認定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依此二原則規定,目前計有34所一般大學校院與26所科技校院符合辦理資格。

由於為試辦性質,教育部因此組成自我評鑑認定小組,採用輔助引導的方式,將自我評鑑分成「機制審」與「結果審」兩階段辦理,機制審的部分已於102年完成,103年起進行結果審查。審查程序分成「初核」、「審查」、「認定決定」三階段。「初核」階段係針對書面資料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完整性的形式審查,並未審查實質內容;「審查」階段分成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由認定小組委員進行實質審查,書面審查未獲認定的學校將進行簡報審查。簡報審查未獲認定的學校,可以學校為單位提出申訴,若經申訴駁回,一般大學校院必須接受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科技校院回歸例行評鑑辦理。「認定決定」階段則由認定小組召開認定決定會議後,將自我評鑑結果報部備查,並由教育部公告認定結果。

自我評鑑的結果,分成「認定」與「未獲認定」兩類,認定結果、有效年數及結果處理方式如表一所示。

表一 教育部試辦自我評鑑結果審查處理方式

大學暨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政策說明會紀實

自評學校優良實務分享建議

為協助尚未執行自我評鑑的學校對辦理自我評鑑有更深一層的了解,高教評鑑中心特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頂大辦公室詹志禹執行長、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余政杰教務長、長庚大學陳君侃副校長及南臺科技大學張鴻德副校長進行該校經驗分享。綜合而言,各校主講者對於此次推動自我評鑑提出五項共通性的優良實務經驗,供正在辦理的學校參考:

1.學校評鑑文化的營造與溝通協調的暢通,是成功辦理自我評鑑的要件。
2.依據教育部核定的實施計畫及檢核項目確實辦理評鑑,是通過認定的必要條件。
3.確實建立學校自我評鑑支持系統並發揮其功能。
4.評鑑結果公布後具有追蹤及改善機制,以發揮自我評鑑的持續改善功能。
5.確實掌握評鑑過程及結果的嚴謹性與專業客觀性。

 

圖片來源:評鑑雙月刊

本文轉載自合作媒體《評鑑雙月刊》第53期,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作者:

技職3.0

《技職3.0》為一個關注「技職教育」與「技能發展」議題的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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