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仰光/證照法制化是空議題!技術士證有存在的必要?

 

近來技職界都很關注證照制度、證照效用、證照法制化、證執照化等議題,也有批判「證照無用」及「芭樂證照」等。我要強調,「證」是「證」,「照」是「照」,什麼叫「證照」?「證照」是個不通的名詞;什麼叫「證照法制化」?或「證法制化」?這是個存在的議題嗎?另外,技術士證已扭曲成升學的工具之一,也變成部分組織的牟利工具,這些爭議都不是當年開辦技術士證的原意。

「醫師執照」是依據醫師法由衛生署(今衛生福利部)發給的,「律師執照」是依據律師法由法務部發給的,「駕照」是依據相關交通法規由交通主管機關發給的,「電匠執照」是依據電業法由建設廳(凍省前)發給的,「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主管機關發給的,各級學校的「學生證」、「肄業證明書」、「 畢業證書 」是依據相關教育法規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發給的,「技術士證」是依據職業訓練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發證辦法由勞動部發給的。哪一個證?哪一個照?沒有法規作依據?難道是無法無天亂發的嗎? 除非是商家或攤販自己印發的廣告傳單。哪有什麼「證若不法制化」的問題?

提出這個議題的學者,其真正的意思可能是想要讓每一種「證」,尤其是「技術士證」,都能成為具有法定效用的「照」。這有意義嗎?有必要嗎?借書要有執照,當店員要有執照,刷個油漆要有執照,在工廠裡幫忙畫工程圖要有執照,在辦公室操作電腦要有執照 ….. 。如果從事任何職業、做任何工作都要 「照」,那是限制人民就業自由,是違憲的。且會僵化就業市場,使失業問題氾濫成災。(延伸閱讀:前教部次長林聰明:證若不法制化,技職永遠抬不了頭

臺灣早在民國61年就頒訂了「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並逐步實施。民國72年訂定「職業訓練法」時,已將「技能檢定及發證」納入該法成為專章(第六章)。

當年行政院曾要求經建會(今國發會)協調職訓局(現併入勞動力發展署)及省建設廳(凍省前),將考試內容幾乎相同的「電匠」及「室內配線技術士」兩證合一,避免一個有法定效用而另一個沒有,重複而擾民。建設廳認為電匠考試是依據電業法舉辦,且從民國52年起就開辦,反觀職訓局無緣無故辦了個室內配線檢定,還想小三趕走元配,要求電匠考試停辦。職訓局則表示既已辦理多年,怎能輕言廢止。雙方纏戰多年。

民國90年,勞委會(今勞動部)曾要求中部辦公室(今檢定中心)研究是否應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或另將技能檢定單獨立法?由郭吉仁副主委親自主持了連串的會議,當時我已退休,但郭副主委邀我參加會議,參與討論。我曾建議把技能檢定的職類,分成四類作不同的處理,先就目前的1百多個職類加以整理。

初步建議的大略情況如下表:

譚仰光的技能檢定職類分類

 

後因人事及職掌變動等原因,此案好像並無具體結論與行動,我也沒再參與。

民國100年職業訓練法修正公布時,竟然發現第六章「技能檢定及發證」修改為「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增加了「認證」的項目。不但未將技能檢定的問題簡化及單純化,反又增加了認證的問題。在91.2年,我提出認證概念時,是認為很多職業專長如有加以鑑別的需要時,不一定要全權由政府鑑定,可由業界的工商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認證,讓自由市場經濟機制決定其需要性。

如今,趁大家再次關切「技能檢定」的問題時,似乎可以再探討一下,究竟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業務的目的、用意與效果為何?是否需要繼續辦下去?不要以為德國的學徒結業考試就是技能檢定,我們各級學校的畢業證書、各種訓練班的結訓證書,不也是要經過考驗合格才拿得到嗎?不要硬把英國的NQF(National Qualification Framwork)及澳洲的AQF(Austrarial Qualification Framwork)都視為技能檢定。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驗船師、導遊人員、地政士等考試,都是因為有核發執業執照的需要,才由考試院列入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範圍內。而目前的技能檢定是先辦了檢定,發了技術士證,再去推動技術士證執照化,這種反其道而行的作法是否適當適宜?我覺得,除非涉及公共安全、衛生、秩序及人民生命財產權利的重大事項,政府必須行使公權力加以約束與規範外,不必對人民從事的職業與工作作太多的干涉。

目前發現,大部分的技能檢定技術士證並沒有執照化,似乎也沒有必要執照化,但卻變調成高職生多元升學的工具之一,也間接促成證照補習班的興起。我想這些結果都不是當年開辦技能檢定樂意見到的。

 

圖片來源:flickr@Jonathan Ah Kit

 

作者:

技職3.0

《技職3.0》為一個關注「技職教育」與「技能發展」議題的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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