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仰光/政府想推國際證照?請先搞懂「證」與「照」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表示:技能檢定是近代工商業發展的動力之一,先進國家在工業方面之所以能一直居於世界領先的優勢,事實上與該國早已建立職業證照制度有非常密切關係,由於我國產業結構已朝向高科技技術發展,各行各業技術日益專業化,因此邁向職業證照制度將是必然的趨勢。 技職教育3.0報導指出,教育部長吳思華透過線上直播強調,未來台灣技職教育期望邁向「國際化」,並讓國內證照能受到國際上認可。顯示了政府與各界都很關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延伸閱讀:內閣踹共 吳思華:台灣技職邁向國際化)

但是我覺得,對於技能檢定與證照制度,很多人似乎陷入一種混淆與迷思,有必要再來慎思與探討。

 

一、「證」與「照」:

嚴格的來說,「證」與「照」應該是兩種不同的東西。「證」是指「證書」或「證明書」,英文是「Certificate」,其意義是在證明一項事實、一項身分或一項資格,如「畢業證書」、「學士證書」、「結業證書」、「結訓證書」、「在職證明」、「住院證明」、「職員證」、「學生證」等等。

而「照」是指「執照」,英文是「License」。其意義是在許可從事某項特定的工作、行為或職業,如「駕照」、「行照」、「醫師執照」、「會計師執照」、「律師執照」等等。沒有駕照,你不准開車上路;沒有「醫師執照」,你不得行醫;沒有「律師執照」,你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不准開設律師事務所。

因此「證」與「照」是兩回事。各級學校畢業,你都會拿到一張「畢業證書」。參加某項研習或訓練,結束時,通過考驗,你可以拿到一張「結業證書」或「結訓證書」。但那只是「證書」,不是「執照」。

「證」可以由承辦單位發給,也可由承辦單位的主管機關發給,但「照」,一般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例如 醫師、律師及會計師,考試均由考選部主管,但執業執照的核發與吊銷,則係分別由衛福部、法務部及金管會主管。

 

二、我國目前的情況:

我國目前除了勞動部辦有「技能檢定與發證」業務外,實際上其他部會也辦有類似的專業人員鑑定與發證業務,諸如:金管會授權「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辦有信託業務人員、理財規劃人員、授信人員等金融專業人員之專業測驗;也授權「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有證券商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等專業人員資格測驗;經濟部工業局責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有各種資訊專業人員鑑定與認證等。所以我們有 檢定(或鑑定)發證制度。

我們也有「醫師執照」、「會計師執照」、「律師執照」等等的執照核發制度。

但並無所謂的「證照制度」

 

三、外國的做法:

首先,有類似我國技能檢定與發證制度與措施的國家,似乎只有日本與韓國。但它們都只做到「檢定與發證」,未涉及「照」的問題。

其次,一般認為德國有技能檢定與證照制度,好像指的就是它們學徒訓練的結業考試與結業證書,以及師傅(meister)的考試與證書制度。但德國並未規定,未通過學徒結業考試取得結業證書者就不得工作,只是他無法以正式從業人員的薪資起薪。師傅證書則是得招收學徒的必要條件。在手工藝業領域,師傅證書也是自行開設小工廠或小店的必要條件。德國這種學徒結業考試與師傅證書的制度,似乎不宜視為等同於我們所謂的技能檢定與證照制度。

最後,一般認為英國與澳洲有技能檢定與證照制度,好像指的就是英國與澳洲的NVQs,NQF與AQF。但NVQs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或NQF (National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體系;與AQF (The 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體系,似乎應該算是一套各級學校教育與職業訓練的課程標準與學歷(力)的認證系統與架構。它並未涉及「執照」問題。其實有點像我們教育方面高職、專科、技術學院、科技大學與各級推廣教育的學制以及課程標準、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與學分證明的體制。與我們所謂的「技能檢定與證照制度」,不很相似。它們之所以能把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的課程規範與資格鑑定等整合成一個體系,主要是因為它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的主管機關都是教育部。

 

四、「證照制度」的探討

因此,各國的檢定(或鑑定、或考試)制度中,都只提到「發證」或「發給證書」,沒有提到「證照」或「執照」事宜。所謂「先進國家早已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一說,是有疑義的。在我國的技能檢定法規中,把「證照」成了一個名詞,「證照制度」也成了一個名詞。但是它的定義究竟為何?是說:「『證』就等於『照』」,或是說:「『技術士證』就是『執業執照』」,或是說:「憑『技術士證』就可以取得『執業執照』」?或是認為「證照」就是指「證書」的意思?或是認為「證照」就是指「執照」的意思?似乎還沒有明確的定義。

於是多年來,勞委會與職訓局一直為「技術士證的效用」與「技能檢定與證照制度」的問題困擾著。實際上說,「技能檢定與發證」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勞委會(現在是勞動部),但各項執照核發的主管機關是各該執照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二條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方面所用的文字是「八、技術士證與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九、技術士證照效用之協調推動」。換句話說,對於「證照制度」事宜,法規上只提到「技術士證照效用之協調推動」,並沒有說,證就是照,或憑證即可換照。

實際上,我國與外國都有『照』的制度,如:醫師執照、律師執照、會計師執照、駕照等等。也有考試、檢定、鑑定與認證的作為。但似乎找不到所謂「證照制度」

 

五、建立證照制度的商榷

(一)雖然「職業訓練法」第31 條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但第33 條中只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並未提到執照發給事宜,因為各項執照發給的主管機關是各該執照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如以上所述。因此所謂建立「技能檢定與證照制度」一語中的「證照制度」,究竟是一套什麼樣的制度?是否可行?是否必要?要如何建立?都是值得商榷的問題。所以「證照制度」的概念似乎陷入了一個籠統又模糊的迷思。

(二)在今天,產業發展朝向知識經濟、高科技產業及服務業發展之際,究竟「技能檢定」的定義與範疇是否應有新的界定?究竟所謂「證照制度」的定義、構想、目標與願景是否應有新的思考方向?

(三)如果從事每種工作都需要「證照」(或執照),有必要嗎?可行嗎?好嗎?在工廠做一個車床工要證照、做一個機械保養人員要證照、做一個繪圖員要證照、當一名會計小姐也要證照、在百貨公司當一名店員也要證照?有必要嗎?可行嗎?如果證照制度太過膨脹,是否會使勞動市場的流動性受到太多限制,使勞動市場僵化,導致失業問題會更趨嚴重,更難解決?

(四)「證」與「照」的業務分散在各部會,有可能整合嗎?如何整合?

 

六、 結論與建議

(一)、「證」與「照」是兩個不同的東西,所以「證照」一詞是不通的,「證照制度」一詞也是不通的。技能檢定業務應該只管「檢定與發證」;讓「照」的事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其法規與需要辦理。「技能檢定」的主管機關不必去干涉或操心「發照事宜」。教育部,也只管把教育辦好,只管畢業證書核發事宜。至於各級學校的畢業證書,用人單位如何看待、如何利用、如何起薪,由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界與公家機關)自行依其需要及其人事制度處裡。建議今後在文件及法規上,把「證照」一詞及「證照制度」一詞均刪除。不要再陷於建立「證照制度」的迷思,也不要再強調「建立證照制度」。因為實際上,各國並沒有所謂的「證照制度」

(二)、不要把考取技術士證列為技職教育的目標,讓各級技職學校變成了考證補習班,形成另一種考試(檢定)領導教學的模式。

(三)、參考「金管會」與「經濟部」的作法,把「技能檢定」(或專業職能的鑑定)工作,授權或責交給各專業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辦理。

(四)、將「技能檢定」一詞,改為「專業職能鑑定」,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變更為「專業職能鑑定與發證辦法」,俾便涵蓋各業別、各職類與各層級的人員。參考英國的NVQs,NQF 體制與澳洲的AQF 體制,以及歐盟正在研發的EQF 體系,建立一套台灣的「全國專業資格鑑定與發證制度」(NPQs, Nation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System),並尋求國際的認同。

(五)、由於我們公共專責職訓機構的訓練能量不足,所以目前職訓局(現在是 勞動力發展署)的很多訓練是委託或補助學校(或學校的推廣中心)或補習班辦理的,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資訊軟體人才培訓計畫等。這些措施已經為「教育系統」與「職訓系統」間初步建立了一套共構結構,奠立了很好的環境基礎。建議利用這個機會,讓勞動部與教育部之間,成立一個聯合的工作小組,先小規模的試行研究建立一套教育部與勞動部間,類似NVQs 或AQF 的「課程規範」、「學分採認」、「學歷採認」與「專業職能鑑定與資格認證」制度之間的 ETF 共構體系(Education & Training Framework)。

(六)、配合上述之共構結構體系與當前及未來企業界之需要,重新檢討與整理一套嶄新的「專業職能鑑定」之項目、級別與規範體系,讓那張「證」能充分表達出持有人所具專業職能的種類與程度,成為謀職時一張有用的憑證,也成為生涯學習上一張有效的銜接證明。

 

延伸閱讀:

魏崢:證照是否等同專業能力?

教育部審議通過「證照及技藝競賽獎勵辦法」草案,鼓勵技職重視技術能力

 

圖片來源:flickr@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

 

作者:

技職3.0

《技職3.0》為一個關注「技職教育」與「技能發展」議題的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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